今日新开全国首个网络法庭的“网案攻略”--江西新闻网最新

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于2008年3月成立我国首个网络法庭,两年多来受理了20多起网络侵权案件。在审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,该院探索出一系列成功经验,但同时网络侵权维权也面临无法得到有效“司法保护”、网络侵权认定责任难、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等困惑。

东湖法院正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案

遭遇网络侵权维权艰难

陈先生在赣州市一家机关单位任正职。7月5日,有朋友告诉他,在南昌某论坛发现一则辱骂他的帖子,不仅举报他包养情妇,还称他存在贪污受贿行为。帖子中有名有姓的人就有四位。

陈先生在与网站交涉无果后,决定诉诸法律,要求网站删帖,并索赔精神损失。

但烦恼也接踵而来:“如何固定证据?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去获取被告的真实信息啊?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?”陈先生很困惑。由于网络的匿名性、分散性等特点,考虑到举证成本高等原因,很多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,想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也显得异常艰难,因此陈先生的烦恼,其实有一定的普遍性。

法律界人士称,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,其信息传输的快速性,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。也正因如此,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得多。

一边是侵权后果更加严重,一边却是多数人不知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,网络侵权将越来越多的人逼进了一个法律模糊地带。

如何确定谁是真正的被告

随着网络侵权和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加,为适应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新需要,2008年3月,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家网络法庭,专门受理网络侵权方面的案件。

“网络法庭”自2008年3月21日成立以来,受理网络侵权案件20多起,且呈增多趋势。

据介绍,该庭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中,以网络名誉侵权案居多,另外还涉及利用网络进行的商誉侵权、电子邮件隐私侵权、个人信息侵权、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等案件。

网络法庭一位法官结合陈先生的实际情况分析说,在他得知自己被人网上侵权后,有权利要求网络的运营者、管理者对侵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处理,手段如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。

那么谁是真正的被告呢?

确定被告的法律依据就是新颁布的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:“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”

“论坛的版主,对形式与内容均明显侵权的文章,未尽审查义务,疏于管理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该庭一位法官表示。

在审理各类网络侵权案件的过程中,网络法庭还对一些在网络侵权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,进行了有益的探索。

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界线区分

去年3月初,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帖反映家乡政府违法征地,被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从上海抓回,在看守所里关了8天。

尽管这事例比较极端,但一个比较现实的情况是,网络作为新兴传播媒介,引发了很多名誉权纠纷甚至衍生出了刑事案件。因此在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之间,由于界线模糊和当事方的认知、接受能力各异,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争议非常大的焦点问题。在审理这类案件中,东湖法院的“网络法庭”有过很好的探索。

2008年7月11日,一篇《我的自白书》网帖出现在“西祠胡同”网站上,文章署名为“某某某老妓女”,文中则以读音一样的方式,直接点出了真实姓名。受害人通过各种渠道查悉了发帖人的注册邮箱地址,以及发帖的电脑IP地址,遂将王某、邓某一并告上法庭。

经审理,网络法庭认为,文章使用污辱性言词,且用语龉龊,有损原告的人格形象和社会评价,显然不属言论自由的范畴,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

而为最大限度控制侵权内容传播范围,网络法庭也摸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。

“如经初步审查,认为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,建议BBS论坛删除相关内容。”网络法庭一位法官称,若BBS论坛拒不删除,可请公证部门固定证据。

如BBS论坛版主对标题即含“某某是妓女”用语的文章未予审查,版主对形式与内容均明显侵权的文章疏于管理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,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。

“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的,为了最大限度消除对受害人带来的侵权影响,侵权行为人除适用《民法通则》规定外,还可予以训诫、责令具结悔过、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仿传奇万“受”无疆求团灭《百炼成仙》仙灵洞府一将功成 - youxihuoban网页游戏门户类似传奇得,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、拘留。”吴卫兵说。

损害后果和责任主体认定难

在现实条件下,如何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又能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,有效地防止和治理网络侵权行为。网络法庭的法官在办案中发现,却面临着不少困惑。

“网站侵权主要是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,损害后果往往是非财产性、无形的,亦无直接证据加以证明。”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、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说,这给损害后果的认定带来了困难。

“另外一个是责任主体认定难。”涉及诉讼主体众多,原被告确定困难,网络世界中,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,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。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,常常出现行为人互相推诿责任,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。

网络侵权证据的保全公证

网络法庭的法官称,市民一旦遭遇网络侵权,建议他们立即固定证据,并积极主张权益,向公安机关报警,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。若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,公安机关侦结后,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对于一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情节不太严重的侮辱、诽谤案件,如有明确证据,受害人可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。

对网络上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取证是不同的,都要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、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存在、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。一旦不注意证据的固定,灭失后再主张权益则很难。因此为及时搜集、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,要求相关人员在诉前对网络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公证。

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

此外,网络法庭还积极受理一些公诉案件。在今年3月审理的一起以非法开发网游外挂牟利的刑事案件,就非常有价值。

2008年10月下旬,康某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合法手续、且未获得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制作支持《热血传奇》和《传奇外传》这两款游戏的外挂软件《偷懒猪》,并以50元~6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。

经鉴定,《偷懒猪》破坏了《传奇》游戏体验乐趣和可玩性,增大了服务器端的网络巡检和数据流量传输,属破坏性程序。康某等人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,经营的外挂《偷懒猪》属于非法出版物。法庭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。

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,网络法庭在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,有以下明确的范围规定:在受理网络犯罪自诉案件中,不告不理,上告才受理的案件,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侮辱、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案件;对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,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,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侵犯通信自由案、利用网络进行的销售伪劣商品案等。

省高院已对网络侵权案件展开调研

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分析,涉及网络侵权案件是属于新类型案件,关于网络侵权行为认定是审判的难点,如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侵权,目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标准,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或者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,过于宽泛的司法裁量,让人们缺少行为准则无所适用,另外诉讼核心是围绕网络证据展开,对于网络证据的固定与认定目前还存在很多争议,网络证据既有相对的静态性,又具有相对动态性、实时性,易被删除性、易被修改性和易复制性的特点,网络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、是否能在讼诉中被采纳,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。因此,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法院一般会谨慎受理。

颜三忠称,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多个侵权环节,而且在多个网络设备中发生了相应的影响(存储或复制),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,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、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、侵权结果发生时间,变得十分困难。

颜三忠认为,要开展好网络侵权的审判,首先要完善有关网络侵权、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,明确其构成要件、法律责任,尤其是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、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;其次,修改诉讼法,发展管辖理论,突破传统管理理论局限,根据网络案件的特点,构建适应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;最后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,发挥网络侵权、犯罪案件的判例指导功能,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全国网络案件审理,提高案件审理水平。

随着网络的普及,网络侵权案件出现的频率也越发密集,为了更好地总结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,近日,江西省高院民一庭的法官们已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深入展开调研,及时出台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指导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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